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核准,现予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9月25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核准《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执行。
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2008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治理,保险生涯、出产和其他各项用水,守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利,凭据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结合本市现实,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有关活动。
城市节约用水合用《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治理条例》的划定。
城市供水水源的;ず屠,本条例有划定的,合用本条例划定;本条例没有划定的,合用《青岛市生涯饮用水源环境;ぬ趵返挠泄鼗。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政治理工作。
市供水治理机构和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划定的职责,掌管城市供水行政治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掌管城市供水水源的治理和监监工作;环境;ば姓主管部门依法掌管城市供水水源传染防治的治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掌管城市供水卫生监督治理工作;发展和鼎新、规划、建设、价值、质量技术监督蹬仔关行政治理部门遵循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治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事业该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算。
第五条 城市供水该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准则,保险供水安全和不变,优先保障居民生涯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沉要用水单元的用水。
第六条 激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资料的钻延注开发、利用和推广。
市和区(市)人民当局该当造订政策,激励单元和居民利用再生水、海水以及其他代替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会同有关部门凭据城市总体规划假造城市供水专业规划,依照划定法式报批后组织执行。
城市供水专业规划该当蕴含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市和沿海区(市)的城市供水专业规划还该当蕴含海水利用发展规划。
第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城市用水需要,组织造订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打算,依照划定法式报批后组织执行。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该当依照划定建设相应的供水设施,达不到划定水压尺度的,该当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具备前提的,该当选取无负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
城市供水设施该当使用切合尺度的设备、资料和用具。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依照节能、节水、环保和保障安全、不变供水的尺度,当令假造供水设备、资料、用具的目录并颁布,但不得指定特定出产厂家和产品。
第十条 在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覆盖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该当依照划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尚未覆盖区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切合本市划定前提的,该当建设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一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规划及其调换,该当经市供水治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赞成。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主张再生水利用设施该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该当依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原有住宅尚未尝试一户一表刷新的,除因影响构筑安全等原因无法刷新的表,由供水企业进行刷新,用户该当予以共同。所需用度依照有关划定执行。
结算水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规划及其调换,应倒伧求供水企业的定见。供水企业该当在十日内就与设计规划有关的技术问题出具书面定见。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该当由拥有相应资质的单元承担,并遵守有关规范和技术尺度。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元该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有关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元该当通知供水企业就其是否具备供水前提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该当由供水企业统一治理。其中,依照划定该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企业该当具备下列前提,并依照划定获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注册本钱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优良的银行资信和财政情况;
(四)有保障持续供水的水源;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出产、服务、治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经营治理、安全治理等规章造度;
(七)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八)有可行的经营规划和服务承诺;
(九)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前提。
从事城市自来水供水经营的,该当依法获得卫生许可证。
供水企业该当在特许经营领域内经营。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划定前提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整改。整改后仍不切合前提的,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依法取缔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前提的供水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不得擅自破产、歇业。
供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拟破产、歇业的,该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核准供水企业破产、歇业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铺排。
第二十条 用户必要供水企业供水、增长供水量的,该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该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回答。
用户必要调换用水性质、用户名称或者终止、复原供水的,该当到供水企业解决有关手续。供水企业该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解决结束。
不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擅自扭转用水性质。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该当依法订立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共同造订。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该当成立健全水质检测造度,依照有关的技术尺度和规范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保障供水水质切合国度划定的有关尺度,并每月向市供水治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检测了局。
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有关标定时,该当当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全造成侵害时,还该当当即向市供水治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压力该当切合划定的尺度。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公共供水水压凭据分歧地形尝试分分辨压。高压区海拔高程五十米处,低压区海拔高程三十米处,供水压力不低于0.15兆帕;在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低于0.1兆帕。
供水企业该当依照划定设立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供水水质、水压进行抽检,并将检测了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颁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该当依照职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依照居民生涯用水、工业用水、行政治业单元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构筑施工用水、港口船舶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蹬酌途分类定价。
城市居民生涯用水当令尝试阶梯式计量水价。
城市供水价值由价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见,依照划定法式报批后执行。造订城市供水价值,该当合理确定自来水、再生水和海水淡化水之间的比价关系。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依照结算水表显示确当期用水量收取水费。
统一用户存在两种以上用水类此外,依照用水类此外分歧尝试分表计量。因供水企业原因未分表计量的,依照用户用水类别中最低类别水价计收水费;因用户原因未分表计量的,依照用户用水类别中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该当依照现实用水量和划定的功夫交纳水费。未定期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能够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能够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该当进行核实并在七日内回答用户。供水企业不回答的,用户能够回绝交纳水费;用户对回答不中意的,能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三十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经市或者区(市)人民当局核准,供水企业能够对其限时供水。单元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能够依照合同约定终场供水。供水企业依照合同约定终场供水的,该当报市供水治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限时供水或者终场供水的,供水企业该当提前四十八幼时通知用户。用户交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该当于二十四幼时内复原对其供水。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该当按月统计并向供水企业提供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只能用于火栽焖救、灾害或者变乱抢险接济、消防演习或者训练以及社会救助。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掌管守护治理。其他消火栓由产权人掌管守护治理。设置消火栓时,该当采取防撞、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造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供水企业该当凭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造订本单元的有关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该当保障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终场供水。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建等原因需终场供水的,该当提前向市供水治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陆续终场供水十八幼时以上的,该当经市供水治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供水企业依照前款划定的前提和法式终场供水的,该当在终场供水四十八幼时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在单元门口张贴公告等方式布告停水的原因、功夫和领域。终场供水功夫超过十八幼时的,该当采取一时供水措施,保险居民根基生涯用水。
第三十一条 因产生水资源紧缺、天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传染、供水设施遭逢严沉败坏等事务,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该当当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汇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或者区(市)人民当局核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采取供水应急措施,有关部门、供水企业和用户该当予以共同。
采取供水应急措施时,该当优先保险居民根基生涯用水。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该当将其供水区域、销售价值、服务事项的解决法式、服务承诺和责任赔偿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供水企业该当成立投诉处置造度,公开投诉服务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水企业该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回答。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该当定期向市供水治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营情况蹬仔关统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守护必要进入用户住所时,该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注明主张、所需功夫等情况,用户该当予以共同。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治理守护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で蛘弑;ち煊,并设置显著标志。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で蛘弑;ち煊蚰,不容爆破、排放侵蚀性物质或者有毒物质,不容构筑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构筑物和进行其他风险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不容擅自改建、拆除、迁徙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徙的,建设单元该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供水企业签定和谈,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元该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元该当与供水企业签定供水设施;ず吞,未签定;ず吞傅牟坏檬┕。
第三十八条 不容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衔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衔接的,其水质该当切合国度划定的水质尺度,并经供水企业赞成,衔接处该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海水淡化水水质该当切合国度生涯饮用水水质尺度。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掌管治理守护。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掌管治理守护。
供水企业对其治理守护的供水设施该当定期查抄,发现问题实时维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产生败坏的,供水企业该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汇报一个幼时内达到现场进行维建。
第四十条 供水企业该当成立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严沉老化、锈蚀的供水管网,该当依照打算进行更新刷新。
第四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治理守护;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依照划定交供水企业统一治理守护。具体法子由市人民当局造订。
第四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治理单元该当建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加强水质治理,维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产生故障时,该当当即进行抢建。
二次供水设施的治理单元该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储水设施进行洗濯消毒;水质异常时,该当随时洗濯消毒。洗濯消毒后,该当由有资质的单元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持续使用。水质检验了局该当向用户颁布。
第四十三条 水表池该当维持清洁、无缺。因水表池败坏或者水表池内有杂物、污水影响查表时,居民用户水表池由供水企业掌管整建或者算帐,用度计入供水企业成本;单元用户水表池由其自行整建或者算帐,也能够委托供水企业代为整建或者算帐,用度由单元用户承担。
第四十四条 结算水表的治理、更换,由供水企业掌管;用户败坏的,维建、更换用度由用户承担。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需检测的,该当委托拥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由用户承担;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由供水企业承担。用户当期水费凭据检定了局推算。
第四十五条 不容下列行为:
(一)败坏、圈埋、战茏鳗水设施;
(二)将再生水管路、直供海水管路与自来水管路直接衔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元将其出产用水管网系统与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四)非供水企业专职人员动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除抢险救灾表);
(五)将供水管路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其他侵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风险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获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场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终场违法行为或者期限更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睿
(一)擅自改建、拆除、迁徙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供水企业超过特许经营权领域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
(三)供水企业擅自破产、歇业的;
(四)供水水质、水压不切合划定尺度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治理机构或者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并依照以下划定处罚:
(一)建设工程不依照划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即交付使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二)建设单元未组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处以供水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三)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充公其犯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四)擅自扭转用水性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五)供水企业擅自终场供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划定,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で蛘弑;ち煊蚰诮蟹缦展┧枋┌踩疃,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划定,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从属设施败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八)二次供水设施的治理单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划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划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该当依法赐与赔偿。
第四十九条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尚未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给供水企业造成损失的,该当依法赐与赔偿。
第五十条 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处罚,依拍照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划定,该当由城市治理行政法律部门处罚的,遵循其划定。
对违反水利、环境;ぁ⒐婊⒔ㄉ琛⒐ど獭⒓壑怠⑽郎⒅柿考际跫喽降戎卫砘ǖ,依照有关司法、律例的划定处置。
第五十一条 供水治理工作人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寓意:
(一)城市公共供水,指自来水、再生水和海水(蕴含直供海水和海水淡化水)的供水企衣符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居民和单元提供生涯、出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二)城市二次供水,支使用贮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经贮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方式。
(三)再生水,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置,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度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尺度,能够在肯定领域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四)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结算水表之前(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蕴含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路、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储水池、公用水站、市政消火栓、结算水表及从属设施。
(五)用户用水设施,指从结算水表后接口起的用水管路及其从属设施。
(六)结算水表,指由用户在供水企业立户,用以计量用户现实用水量并以此作为收费凭据的计量用具。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